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返回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