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05—11—12作者简介:孙宏涛(1978—),男,山东济南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田强(1978—),男,山东菏泽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法官
第18卷第1期2006年2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ofGuangdongInstituteofPublicAdministrationVol118No11Feb12006试析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清偿优先的理由及其制度设计孙宏涛1,田强2(1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21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山东济南250031)摘要:对破产企业银行担保物权与职工工资债权清偿先后顺序,我国赋予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清偿优先权有充足的理由
为了实现银行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的“部分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上,设计符合国情的工资债权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破产企业法;银行担保物权;职工工资债权;清偿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F41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33(2006)01—0059—05在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的制订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针对草案二审稿第127条规定的劳动债权的优先权问题
依照该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第一顺序的债权优先受偿
这就意味着,即使在破产财产上存在着银行担保物权,职工工资债权也优先于银行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这一条规定引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之间的激烈论战
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的银行界人士认为把破产企业的财产首先用来安置企业职工,实际上是牺牲银行债权人的利益来解决职工安置问题,这样一来银行将不得不做出抵御性调整,从而更不利于企业
与之相对,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代表却认为该条的规定非常有必要,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