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征集、上报、审核、更新、发布等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注册系统用户名,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
1(三)指导全区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开展信息征集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