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征集、上报、审核、更新、发布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的施工单位。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注册系统用户名,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1(三)指导全区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开展信息征集和上报。(四)发布以下信息:1.自治区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2.自治区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六)做好信息的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第七条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一)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三)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八条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负责:(一)所建项目的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征集和上报工作。第三章信息管理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第十条信用信息系统为信息管理平台,登陆内蒙古交通网(www.nmjt.gov.cn)后,点击“公路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栏即可进入系统首页面。第十一条各从业单位首次进入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前,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按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第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告之申请人。第十三条各从业单位在经过注册获取系统用户名后即成为系统用户,可进入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四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分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和政策法规信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2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二)基本财务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