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教育考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中专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中等专业教育形式
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
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同时管理全国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中专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专自学考工作;(3)对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省考委的组成,应有一定比例的中专学校领导和教师参加
省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中专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2)制定本地区的专业开考规划,审定开考专业、指定专业指导学校或组建专业指导小组;第1页共6页(3)制定和审定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有关自学用书和自学参考资料;(4)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颁发专业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5)指导社会助学活动;(6)组织开展中专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可同时负责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市、地区、直辖市的XX县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