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辽食药监械发[2009]10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六月三十日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应符合以下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
0机构与人员*1
1应具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采购、销售、保管储运、售后服务等部门)与经营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能与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机构职能应包括质量管理、质量验收等
2经营三类与二类医疗器械类别总数为5个以上(含5个)或经营A、B类型医疗器械或二类医疗器械10个以上(含10个)类别,且销售对象为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的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他企业应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
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应对经营质量管理、购销、验收、仓储、出库、运输和售后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全过程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经营过程中对医疗器械质量具有裁决权
应根据质量职责编制质量活动流程图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了解、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明确企业对所经营的产品负全部责任
4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质量管理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技术性能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2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专职质量管理人具有1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能独立解决经营中的质量问题
设质量管理机构或新开办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具有医疗器械内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