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务局计件工资宏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计件工资宏观管理模式,充分调动装卸生产单位和生产一线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港口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坚持在港口发展、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原则;(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收入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局属装卸生产单位
第二章实行计件工资的条件和人员范围第四条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任务较为饱满;(二)有先进的劳动定额和严格的计量、质量等考核标准;(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人员范围:(一)各装卸生产单位中现正在执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人员;(二)直接从事装卸机械修理的一线维修人员;(三)一些能单独计算作业量(或工时),并能计算劳动定额的关健岗位人员,可逐步推行计件工资制度
第六条各装卸生产单位根据装卸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装卸生产人员(计件人员)的数量,但具体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局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计件工资的形式第七第局对各装卸生产单位采用“吨工资含量”提取计件工资总额的形式
第八条各装卸生产单位的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主要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可对原计件工资分配形式进行改进和完善,可实行单车计件、个人计件或其它适合本单位的分配形式
第九条对生产任务饱满、定额管理先进、现场管理水平较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生产单位,可逐步推行全额计件工资制度的试点工作
第四章计件工资的管理第十条局对各装卸生产单位计件工资实行“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管理模式,即局主要调控、下达各装卸生产单位年度计件工资总额及“吨工资含量”,各装卸生产单位结合装卸生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装卸生产定额,并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