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案例:河南某市某大型生产企业刘某等50名职工集体来工会上访,主张得到加班工资
企业工会主席也相随而来,一方面劝说职工回厂再研究商谈,另一方面也咨询有关法律问题
案情如下:刘某等50人是某大型生产企业的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根据工作量计发劳动报酬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公司产品订单不均匀,生产任务时紧时松,既有工作量安排不足的情况,也有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情况
刘某等人虽然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但要求公司在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时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表示生产任务有紧有松,况且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工资多劳多得,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刘某等人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
在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都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后,刘某等人集体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八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后的超过时间工作记录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公司对刘某等人予以拒绝
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案例评析:《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
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
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