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菲娅成绩学号12105022064评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课程名称物权法完成时间2013/6/3专业年级民商12级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摘要:公共利益被作为公权介入私权的正当性理由,也即征收的依据,而征收是公权介入私权最严重的表现
因此,应当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界定
界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可分为直接设定与间接设定
直接设定是指由法律直接设定何为公共利益,而间接设定则指法律规定公共利益的设定标准,授权行政机关依照这些法定标准来判断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内容的直接设定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列举式的;第二种排除式的;第三种是概括加列举式的
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采取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
现行规定在实践中存在滥用公共利益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上增加排除性的规定,将那些一定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明确加以排除
并且应当完善界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性规定,使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加公开透明,以程序正义作为私权不被公权任意介入的保障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因为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也无论是在学说上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120世纪70年代,通用汽车公司从底特律市政府廉价购得465英亩的土地建造汽车制造厂,有人认为汽车厂只是商业行为,但底特律市政府认为此项工程可为本市创造6000多个工作机会、维持税收以及防止城市社会条件的进一步恶化,因此此项征地属于“为了公共利益”,后来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也认为底特律市政府的行为合宪
底特律市政府的行为究竟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取决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美国法院面对的选择在我国同样存在,但是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
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公共利益是征收的合理性依据,而征收是公权介入私权最严重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