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2BFX021)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探究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摘要:对伤害胎儿行为如何定性,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的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伤害胎儿行为无法定罪处罚,但今后有必要增设恶意伤害胎儿罪,即明文规定恶意伤害胎儿并致其在母体内死亡、出生后死亡或残疾的,按恶意伤害胎儿罪定罪处刑
关键词:刑法伤害胎儿行为堕胎残疾恶意伤害胎儿罪胎儿的生命和正常发育有无必要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以及在何种限度内给予刑法保护,各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理论上的解释也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对伤害胎儿行为如何定性争议很大
深入探讨并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的刑事立法和处理有关疑难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鉴此,笔者拟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伤害胎儿行为的定性问题作些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伤害胎儿,又称胎儿性致死伤,是指通过伤害母体的方法对孕育中的胎儿加以侵害,使之出生成为人之后出现伤害、死亡结果的情形
它包括两种类型:(1)出生成为人之后症状开始恶化的“症状恶化型”;(2)出生成为人之后维持在孕妇腹中症状的“症状固定型”
前者如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胎儿性水俣病”事件,即孕妇食用了被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影响的鱼类后,导致胎儿患水俣病,出生后死亡;后者如20世纪60年代于德国出现的“萨利德迈畸形儿”事件,即孕妇因服用一种名为萨利德迈的安眠药后而生出畸形儿
伤害胎儿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侵害行为与结果的发生分别在两个不同时期,也就是侵害行为发生在胎儿生长期,死伤结果则发生在出生成为人之后,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那么,行为人是否应对自己侵害胎儿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国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具体案情是:原告之母怀孕8个月时,曾遭被告殴打并致早产,其出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