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构建【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6期【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性质不清、适用对象单一、适用条件模糊、决定主体不明以及适用程序缺失等问题,致使这一制度的现实运行缺乏程序保障
构建科学、完备的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既符合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有利于发挥医疗救助和社会防卫之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对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的启动、法庭审理以及裁判和救济等基本程序作出规定,以实现强制医疗制度的司法化和诉讼化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写作年份】2007年“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主体)“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程序)“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救济)“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督)【正文】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