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的实施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津审〔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的实施指导意见各区县及有关街道、乡镇: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构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津党发〔2008〕9号)中关于“探索将行政审批权统一管理、行政监督的范围向街道乡镇一级延伸”的总体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号)中关于“在街道乡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如下实施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构建便民便企、优质高效的街道乡镇行政服务平台为目标,在街道乡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乡镇中心”),使本市在已建立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立街道乡镇第三级行政服务层级,从而形成三级行政服务体系。在街道乡镇一级,对审批性质的事项,特别是便民服务事项,凡属于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民便企服务。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提升街乡镇一级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营造最优的发展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街乡镇中心”应遵循统一规范、应进必进、便民高效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二、载体标准和服务内容“街乡镇中心”对外办事场所的建设改造费用及日常运行经费,由区县政府统筹研究安排,明确解决渠道。对外办事大厅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利用现有场所改建的,办事大厅的使用面积原则上在200平方米以上;新建办事大厅的,使用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使用面积应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街乡镇中心”的名称统一为“×××街(乡、镇)行政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主要是街道乡镇及基层站所、有关单位直接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服务的各类事项,包括: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税务、财政、计生、农业等方面涉及审批性质的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开展后,下放权限的事项,也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街道乡镇可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宜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服务事项参考目录》(见附件1)中未列出的事项亦可根据需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将那些在本地区发生量大、与基层企业和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组织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将这项工作办实办好。三、管理模式和人员配置“街乡镇中心”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明确分管领导,设立专门工作班子,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保障机制,组织和管理好本级进驻部门与事项的集中办理服务工作。各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业务技能精的窗口工作人员,现场便捷办理本部门的服务事项。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街乡镇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建设“街乡镇中心”,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基层部门勤政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和街乡镇的各级领导,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街乡镇一级的部门和单位,都要立足全局,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进入同级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体现勤政、廉洁、高效、便民的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