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的实施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
28•【字号】津审〔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
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的实施指导意见各区县及有关街道、乡镇: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构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津党发〔2008〕9号)中关于“探索将行政审批权统一管理、行政监督的范围向街道乡镇一级延伸”的总体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号)中关于“在街道乡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构建便民便企、优质高效的街道乡镇行政服务平台为目标,在街道乡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乡镇中心”),使本市在已建立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立街道乡镇第三级行政服务层级,从而形成三级行政服务体系
在街道乡镇一级,对审批性质的事项,特别是便民服务事项,凡属于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民便企服务
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提升街乡镇一级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营造最优的发展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建设“街乡镇中心”应遵循统一规范、应进必进、便民高效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载体标准和服务内容“街乡镇中心”对外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