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廉租房租住方案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廉租住房建设符合全区发展规划,根据《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三条区内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区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房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区内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保障性住房中长期建设规划
在立项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分局、项目实施单位需将项目占地面积、安置户数、建设周期等相关资料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在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房管部门、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棚)改办、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
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改项目,分别按照不低于15%、5%、3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按照市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办法:(一)项目实施单位选址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分局、项目实施单位分别将相关书面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二)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情况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第1页共3页(四)备案后,项目单位即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五)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监督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一)发放住房租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