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案例推荐人:吴静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一)基本情况:1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诉讼双方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审级:一审
(二)诉辩主张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
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
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
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
93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
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
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
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