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与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董少谋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律师法律服务的要求,我国政府的承诺是对跨境提供和国外消费由于其不易被控制和很难有效管理,因而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皆无限制;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我国政府作了一定的限制
从目前看,由于外国律师进入后仅能提供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和所在国的法律服务,因而当下对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冲击和影响不大
但是,允许外国律师的进入,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冲击是巨大和深远的
律师制度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伴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律师的介入使冲突得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平地解决,从而避免了混乱,维护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秩序
因此,建立与完善现代化的律师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尽管被称之为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然而其先天不足亦十分明显
因此,我国应依照的规则,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律师制度的成功经验对现行的律师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律师资格取得制度之完善律师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
律师的服务质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律师必须具备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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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用得以发挥,则是以其较高的基本素质为前提的
为了提高我国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建立完善的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有两个途径,即考试和考核
而参加考试是取得律师资格的主要方式
参加考试的人应符合法定的学历条件,通过考试后还要实习一年,并符合有关品行要求,才授予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部自1986年开始在全国组织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以来,至今已经进行了12次全国统考,考试的命题已逐步走向成熟,可以较全面地考查应考人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国律师队伍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随着法律共同体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