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后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保额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6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4.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2.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