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恤金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一、基本案情:原告吕月英,女,汉族,1930年6月5日出生,居住屯昌县南吕镇新东街186号
被告屯昌县乌坡镇乌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符国仁,该院院长
原告吕月英的丈夫陈平是乌坡镇乌坡卫生院的国家退休干部,2006年2月份病故
原告认为按人薪发19944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和琼人劳薪199439号〈海南省劳动厅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法应享受抚恤金
按屯人劳保200612号〈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陈平同志病故后拨给抚恤金和遗属抚养补助费的通知〉,原告应享受的抚恤金是12160元,按原告吕月英的丈夫陈平10个月的档案工资计算
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告吕月英的丈夫陈平应享有月档案退休工资是1216元,但原告吕月英的丈夫陈平在单位实领退休工资是198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屯昌县乌坡镇乌坡卫生院主张要求给付抚恤金12160元,但遭到被告以种种借口无理拒绝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2006年6月1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拨付给原告抚恤金1216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观点之一、基于人薪发199448号部门规章和琼人劳薪199439号省级政府规章的规定,原告应依法享受抚恤金
按屯人劳保200612号文件原告应享受的抚恤金数额是12160元
这些规范性文件确定了被告应给付原告抚恤金的义务
被告应给付的抚恤金12160元,对原告而言这是一种应享有的民事权益
法院是化解纠纷的机构,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理由不给予民事法律救济,应当受理裁判
观点之二、基于行政规章及根据该规章制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产生的原告与被告之间追索抚恤金纠纷是一种企业内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