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生态村创建标准一、基本条件1、制订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创建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无脏乱差现象
“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2、村民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境保护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值达标值备注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3600★2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70★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无害化处理率(%)100%≥70★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6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7清洁能源普及率(%)≥60★8农膜回收率(%)≥80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7010规模化畜禽养场粪便综合利用率(%)≥70★11绿化覆盖率(%)高于全县水平12主要农产品中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面积比重(%)≥5013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农药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250<3★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逐年上升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95三、指标解释(一)基本条件1、制订了符合区域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创建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无脏乱差现象
“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1)制订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创建规划,并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2)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
村庄主要道路平整,1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卫生状况良好,无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