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财〔2012〕1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近年来,中央、自治区不断加大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力度,先后实施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两基”迎国检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双语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一系列工程项目,为各地中小学新建(改扩建)了大批校舍,配备了大量教学仪器设备,有效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
但一些中小学校在教育资产管理中,存在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固定资产管理缺少有效地管理工具,管理手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固定资产清查难,缺乏监管力度等诸多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与维护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一二年七月四日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好中小学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各中小学校必须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教学计划任务、办学条件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
对固定资产要注意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防止损坏丢失,对现有贵重教育教学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完好
第五条中小学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