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11-8-31签发2011-10-1实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印发目录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11]号)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总则…………………………………………………………………12术语…………………………………………………………………13一般规定……………………………………………………………6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95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146附则…………………………………………………………………17三、附录1、《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示范文本)》2、《浙江省房产测绘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2.术语2.1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位于房屋主体结构之外,包括廊、阳台、飘窗、室外楼梯、台阶、露台等;房屋的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2.2房屋主体结构指房屋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稳定性,以确保承受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如:房屋框架、柱、承重墙、梁等。2.3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建议:不加限定,删除“成套房屋的”。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4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廊、室外楼梯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室,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建议:可采用原版本(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5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成套房屋的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建议:不加限定,删除“成套房屋的”。2.6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指房屋的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2.7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2.8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建议:套内改为户内。2.9幢2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指一座地上部分独立,主体结构为一整体,在使用功能上不可分割,包括不同结构、不同层次的房屋。2.10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指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延长线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2.11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12自然层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2.20m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13技术层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等)。2.14夹层(附层)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2.15插层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2.16架空层指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