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当程序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其主要内容包含对程序主持者的正当性要求,接受法律结果的主体对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及程序的及时性和公开性等等
总之,正当程序将法律转化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我国历史上一直是人治型国家,只重实体不重程序
但是程序的正当性已成为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需借鉴外国尤其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制度,加以消化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自然正义启示历史上我国是一个“人治型”国家,强调个人的智慧和能力而忽略制度的作用,其实质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思想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脚步,尤其体现在行政执法上
鉴于此,当前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必须借鉴西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及其理念,以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为正当程序原则辩护在刘燕文案件中,我们都看到了现行的学位评定程序的荒谬,要用正当法律程序的标准去审视学位评定过程的合法性,即作出否决决定应该听取当事人申辩,应该给出理由,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法院的判决书部分地采纳了这个意见:本案被告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
”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受到热烈欢迎,也遭到猛烈批评
批评最多的是,北大的做法“不合理,但不违法”,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断案“没有法律依据”,与之相关的批评意见是法官无权“造法”,一切应唯条文是从,否则就是“滥用司法审查的权力”
我相信,法律规范不仅表现为条文,还表现为法律原则,换句话说,法律原则也是法律渊源之一
没有原则补充的法律是僵死的法律,不能运用原则断案的法官是机械的法官
在此问题上,也许最有攻击力的反对意见之一是沈岿博士的质疑:在我国正当程序观念非常稀薄的境况下,法官给当事人“强加”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