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两次不能胜任解雇”之实务操作技巧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要运用好“两次不能胜任解雇”的工具,就需要用人单位掌握好胜任工作的标准和不胜任工作的判断、以及对此方案关键程序的执行,以下做具体分析:一、“胜任标准”启动“两次不能胜任解雇”程序的的第一个法律前提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实现两次不能胜任解雇,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何谓不能胜任”
而这也是两次不能胜任解雇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核心争议之一
目前对“不能胜任工作”进行明确解释的规定见之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上述规定,仍然比较抽象
为便于理解,笔者尝试运用大家都了解的“跳高”比赛的游戏规则来进行形象地阐述
“跳高”比赛,即在众多参赛者面前,划定一定高度的线,然后各自跳跃
跳跃之后,适当提高线的高度,直到最后一个人胜出
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否胜任工作”,应当有一个参照线
这个参照线,就相当于跳高比赛设定的高度
这个高度,在人事管理中,具体可以体现为:经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说明或岗位职责描述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资格及证书、应当具备的经验和技能和应当具备的工作态度等等
为行文简便,笔者将“是否胜任工作的参照线”,简化为“胜任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胜任标准的审查,通常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1、就“胜任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达成合意
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司法审查相对简单
而若双方没有达成合意,那么,用人单位最低限度的举证,应当能够证明其“胜任标准”已经告知劳动者
2、“胜任标准”是否具体明确
由于胜任标准确定后,是否符合胜任标准,存在客观公平的考核要求
因此,胜任标准应当尽可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