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项目引入合作开发主体工作规程(试行)(福集发[201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活动,维护城市更新正常秩序,保护股份合作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关于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系统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福委办字[2016]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拟引进合作开发方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本规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包含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工作原则】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项目引入合作开发主体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方式】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项目引入合作开发主体,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实施
交易方式应采取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
原则上不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如确需选择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经所在街道办、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二章项目启动第五条【征询意见】城市更新意向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发起,应广泛征求股(村)民、公司法律和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选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和规划设计单位,开展相关评估及前期规划工作
评估机构对拟开展更新项目范围内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对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