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末—查漏补缺·提能增分宋朝通判VS汉朝刺史1
史料记载,汉初御史、丞相史监察,察无专区、责任不明;汉武帝时期创立的刺史制度分为十三州部,每刺史察一州,监察对象除“强宗豪右”外,对朝廷在地方上的命官仅限于郡国二千石
这一变化体现出()A.汉代监察体系逐渐趋于完善B.王国问题依然客观存在C.地方命官完全受控于刺史D.有效地加强了君主专制解析:选A材料显示汉初的监察体系不完备,汉武帝时期刺史从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进行了限制,说明监察体系的逐渐完善,故A项正确;监察不是解决王国问题的举措,故B项错误;C项中“完全”说法绝对,排除;监察主要是地方官员,故D项错误
2.《宋史·职官志》载:宋代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被视为“州郡最要之任”,“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并且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度,得刺举以闻
”由此可见,宋代通判()A.拥有对地方守臣的领导权和司法权B.资料不可靠,通判只在唐朝存在C.单独掌握地方军政财权D.兼有地方行政权和垂直监察权解析:选D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宋代通判没有对地方守臣的领导权,“刺举”也不等于司法权,故A项错误;宋代存在通判一职,故B项错误;通判与地方守臣联合掌握地方军政财权,故C项错误;材料反映了通判既有地方的行政权,又有垂直的监察权,故D项正确
[深化提能]汉代的刺史与宋代的通判汉代的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当时汉朝维护国家统一、注重对地方官员监察的政治文明建设的成果
汉代的刺史权力和地位低于郡守,但却代表中央巡查地方,而且直接向皇帝汇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上下贯通、预防和惩治腐败
北宋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是通判,其官阶地位低于知州,但却代表中央监察地方,直接对中央负责,因此通判与刺史同样具有“位卑而权重”的特点
地方行政成本调控宋代加强中央集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