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一、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例行检查(一)检查对象: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的全县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二)检查要求:检查组深入实地,依据附件一内容进行检查
(三)结果运用: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年度审验(一)年审对象:获得“南漳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二)年审要求:依据附件二要求提供年审资料
(三)结果运用:年度审验结论分为“优秀”、“合格”1“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县教育局对年度审验“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机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审合格以上等次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名单
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办证行为(一)评估对象:提交评估申请,经县教育局初评基本符合评估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估要求:依据《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三实施评估
(三)评估程序:1、自查申报
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附件四)
2、材料审查
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
3、实地评估
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
(四)结果运用: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县教育局颁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