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经营单位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