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二]张要伟法律论文网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二]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197@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县乡村。法定代表人李,主任。被上诉人岳,男,1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镇人民路22号院62号。被上诉人李,男,1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县城关镇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04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该案一审法院以在起诉地址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起诉。经落实查证,办理借款合同时,岳确在起诉地址居住,但现住址已变更,该被告在县建设局上班,与法院同在县城,相距不过一公里,很容易找到,信用社积极向法院提供这一信息,在主审本案法官也知道岳系其本单位某法官近亲属及其工作单位的情况下,经信用社请求,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也未到局向岳群生送达传票,就以在原地址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迁移住址实属正常。岳群生住址迁移,属于正常现象。在信用社能够准确提供被告岳送达地址的情况下,起诉符合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被告的要求!一审法院未依法履行送达法律文书的义务和职责,即驳回上诉人起诉,既不符合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