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东莞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号):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的审批职责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34三、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一)新办(二)延续(三)变更(四)补发(五)扩建、改建(六)注销五、许可条件.具有与消毒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及专兼职消毒产品卫生管理人员;.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具有能对车间环境卫生和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合格;3/3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六、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一)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