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publicspace)是在城市研究领域频繁出现的名词,外延广泛,却缺乏明确的、公认的定义
公共空间常常被等同于“开敞空间”(openspaces)或“公共可达空间”(publiclyaccessiblespaces)[1]2463-2490,即向公众开放、具备可达性和公共用途的场所,这构成了对公共空间一种“约定俗成”的认识[2]
从社会学的角度,公共空间被认为是公众自由表达观点、社会体现民主之所在,它可以是一种形而上的“公民空间”(civicspace),不一定与物质形态相关(例如:“网络空间”)[3,4]
也有研究者以“产权”(propertyrights)理论来阐释公共空间:由公共部门拥有的空间是公共空间,由私人部门拥有的则是私人空间[5,6]
综合以上观点,理想化的公共空间应该是由公共部门所拥有并管理,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多元化的公共用途,反映平等、民主、自由等公民精神的空间场所
但是在社会现实中,公共空间很难界定,公有产权的空间时常由私人企业投资兴建并经营1),就其产权而言属于公共空间,其经营权与管理权则属于私人机构,即“公共空间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ofpublicspace)[7];与此相对,许多私人拥有的空间则提供着广泛的公共用途,就其产权而言属于私有财产,但在其物质外观和使用上则符合对公共空间“约定俗成”的认识,这类空间时常被称为“私人拥有的公共空间”(privatelyownedpublicspaces,以下简称为POPS)[8]
本文主要对“私人拥有的公共空间”这一现象进行案例分析与评述
这是因为在目前的中文研究文献里,“公共空间的私有化”已成为一种引起广泛关注的研究对象[9,10];而“私人拥有的公共空间”,由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在中国当代城市文脉下尚难以明确界定2),但这种现象在西方城市所产生的问题与争论,对中国城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