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水精[2012]1号)及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其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水利系统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最高奖
第三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评审
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可获得“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
1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
凡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水利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成立安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部分专家组成
每次评审前,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人员从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凡我省在建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及修复等水利工程项目,或由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