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学习要点新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已于2011年7月发布,2012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编共形成条文21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5条,占29
强制性条文较2003年版增加了41条,其中有多处增加、修改的条文,将对住宅施工图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设计和审查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新增的几个基本概念【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指安装在外墙体之外与窗洞口的上下挑板结合,突出主墙面的外凸形窗体,通常也叫飘窗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
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被取消了的几个基本概念取消了“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等用语
规范适用范围的变化2003年版规范适用范围是“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新规范修改为“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强制性条文新旧规范变化情况内容2003版规范(条)新规范(条)增加(条)套内空间98-1建筑194122共用部分102313室内环境-1010设备一般规定-5224219给排水-77暖通空调594电气-66总计2465415.电梯选用6
2条:≥12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