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实施日期】1997-09-01【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总则1.0.1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1.0.2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1.0.3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1.0.4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1.0.5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1.0.6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1.0.7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1.0.8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2.分类及户型2.1分类2.1.1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2.1.3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2.1.4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2.1.5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2.2户型2.2.1沿用广州地区的习惯称谓,户型按房厅数量分型,如一房一厅、二房一厅、三房二厅等等。2.2.2户型的划分,不同户型的房间配比及不同户型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由建造方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市场对住宅户型的实际需要确定。2.2.3各种户型必须是独立的居住单元,必须具备独立居住所需的基本功能空间,即房、厅、厨房、卫生间等。一般每户应有独立阳台。三房以上的大户型应配设不少于二个以上卫生间。2.2.4户型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等因素,而不断调整和更新,住宅设计也要不断探索新的户型,以适应不同居住条件的需求。3.共同部分设计3.1共用服务设施3.1.1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3.1.1.1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可以由多幢住宅群体统一安置,也可以由单幢住宅独立安置,自行车的停放空间要考虑将来可转换为汽车停放空间的条件。3.1.1.2汽车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可根据住宅所处的地段考虑,一般应于3-6户/车位的范围选择。3.1.1.3自行车的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暂规定为每户两部自行车。3.1.2人防地下室。战时居民的防空掩蔽空间,以方便建设及方便使用为原则,选择合适的建筑规模,可以住宅群体统一建造,也可单独建造。建造规模按人防部门的规定。人防地下室应结合平时的使用功能建造,优先考虑与平时的停车空间结合。3.1.3供电。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电部门供电所需的设备安装条件。若需配设备用发电机的住宅,尚应提供备用发电机的设备用房。3.1.4供水。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水部门安装供水总表所需的条件。若供水压力不足,尚应提供提升水压所需的地下贮水池、屋顶贮水池及提升设备的作业空间。3.1.5电讯。每幢住宅楼应提供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及有线电视总进线所需的设备空间。3.1.6煤气。有条件使用城市管道煤气的住宅,应提供管道煤气总接口及调压设备的安装条件。3.1.7污水。住宅生活污水可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粪水则应经住宅楼配设的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3.1.8保安值班。住宅楼的总出入口处,应设有一小间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