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实施日期】1997-09-01【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总则1.0.1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2.1分类2.1.1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