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第一节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犯罪人自首的;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