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日照影响分析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对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
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是指住宅建筑、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及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普通教室
第四条对需要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技术服务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影响的计算范围一、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
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图示一)
二、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图示二)
本范围内与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有相邻面宽的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与本范围内的高层建筑一并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七条日照标准一、住宅建筑新建住宅项目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旧区范围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住宅内居住空间的日照情况应在销售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