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许可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事项的规范和管理
采集适用于涉及中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包括重要遗传家系1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2的采集活动;收集适用于以保藏或国际合作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人类遗传资源买卖,以科研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不属于买卖;出口、出境适用于将人类遗传资源转移到境外的情形
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浆)服务、司法鉴定、侦查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遗传性疾病或特定体质特征发生在家族式的(2代及以上)、有血缘关系的群体的遗传资源,如哮喘、癌症等多发疾病
2特定地区人群遗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特殊环境下长期生活,并且在体质特征或生理特征方面有适应性性状发生的人群遗传资源,如地理隔离人群(海岛和陆岛人群、处于地理隔离的少数民族聚居群体等)
(三)项目编号:03002三、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6项,实施机关:科技部、卫生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后审批部门:科技部
四、受理机构科技部五、决定机构科技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审批条件1
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和收集
申请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或收集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