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家庭学生“人身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书学生身心健康,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心愿;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承担起教育管理学生的神圣责任,为了构建学校、家庭和学生本人四位一体的共同教育管理责任体系,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学生家庭的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平等、公平的原则,特与家长(或监护人)签定以下安全责任书。一、学校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学生宿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清除,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未加以封闭或增设警示标志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5、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6、学校开学后,学校须及时给家长告知学校相关联系电话并及时掌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电话、家庭详细住址。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学校未及时告知家长的;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其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和义务。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家长(或监护人)和学生本人应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1、学生无视自身安全,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设施无关,或与学校设施有关但学校设施并无缺陷的;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教育管理或告诫职责,学生不服从管理或不听从告诫,导致发生伤害事故的;3、学校开学时,家长须及时把自己的联系电话告知班主任或学校并及时掌握学校相关联系电话。家长(或监护人)明知学生未到校,不及时告知学校的;4、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5、学生不履行请假手续,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6、在放学、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7、在学校集体活动中不遵守活动纪律,不听从指挥或擅自行动造成伤害的;8、学生在校突发疾病,学校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或送往医院治疗再发生意外,病情恶化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9、学生在教室、学生寝室违规使用桌凳、床铺等设施设备的;私接电源或违规使用电器的擅自将酒精(液体、固体)、汽油、煤油、火柴、打火机、火药、烟花爆竹、管制刀具、酸、碱等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物品带入学校的;10、来自不可抗拒性学校外部突发性、偶然侵害造成的;11、用要挟、恐吓、威胁、打人等缺德违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拉帮结派、酗酒滋事、打架1斗殴、以大欺小的;12、攀爬旗杆、电线杆、篮球架、窗台、门、栏杆、水管、院墙和树木及建筑施工设施设备的;13、违反教育部和学校涉水禁令,擅自在水塘、水库、江河、湖泊等涉水危险区域游泳、玩耍的;对落水者盲目施救的;14、学生本人购买、食用来源不明或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过期、腐烂变质、无卫生防疫部门许可证食物中毒的;15、学生到校和离校回家途中,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注重自身安全,要乘坐合法车辆,不乘坐无证、无牌、报废、农用等非法载人车辆。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的;16、玩尖锐器物、其它危险物或危险游戏的;17、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三、学生在校期间有意或无意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四、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学生及其监护人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