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从物权法74条规定看地下车库归属之争内容摘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之争由来已久,法学界向来也有不同的观点,但似乎从未有一种较为统一的观点占据上风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也没有成熟的实务性意见
人们将希望寄托于《物权法》出台,但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多少有些让人们失望,因为它并没有完全解决有关地下车库归属的争议,而是以“由当事人约定”这种回避的态度将此争议热点问题暂且搁置,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本人试从住宅地下车库归属在理论上的争议展开探讨,以请教于同仁
关键词:物权法住宅小区车库地下车库归属一、有关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理论之争(一)约定说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一,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下车库所使用的土地是业主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二,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
《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采用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二)成本说小区地下车库归属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