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政策解读一、关联申报主体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企业需在年月日前,就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年版)》
三、关联关系判定标准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一)股权控制: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以上;双方直接2/11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资金借贷控制: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Σ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三)特许权控制: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