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很老的法律问题
自从本国民法引进了法人概念之后,主体的问题以及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显得重要起来了
从此,这一非是自然人的人格(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就凸现在大家的眼前
但是,在不短的时间之后,还是有人对于法人的主体性认识并不太清楚,对于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并不太清楚,甚至是还简单地认为法定代表人就等同于法人
在此问题上,是必须要弄清楚的
所谓的代表人就是代表了其他的人,而不能说这个代表人代表的是他自己
自己代表自己是多么的滑稽,表述是多么的不自然
在很多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选择少数的人来作为代表,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虽然在这一情况下,有个别人来作为代表人,但是实际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还是各个的众多的自然人
这里特别要提出几个代表人,只是为了诉讼上的方便,却并不带来诉讼主体上的改变
这个意义上的代表人不再多说了,因为这不是该短文说的重点
这里也不说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即负责人
而主要要说的是法人的代表人,即是法定代表人
法人即是一种组织,这种组织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其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同一个自然人一般(对于自然人来说,其权利能力是完全的,但其行为能力却不是完全的
在行为能力上,自然人要试具体的情况来定,要看其意志能力
这点上自然人与法人有所不同),但是其不是自然人,而是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并且区别于其他组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组织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人组织,另外一种是其他组织(法律上的习惯表述,但这一表述也许不太准确,只能说这样的表述是一种方便的表述)也即是非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由具体的人构成,还有其独立的财产,并进行着一定的活动
法人是一个特别的组织,其与自然人完全不同,没有血肉,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
但是,从社会学上来说,其是有生命的(所谓的社会性生命),时时运动着,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