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新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在试运行后,要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经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三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应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机电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管检查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乘人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第六条乘人装置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和配套设备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乘人装置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1书并按图样规定在明显位置固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第八条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和电动机应符合国标相关规定,并具有国家授权的防爆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乘人装置所有机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装配过程,除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外,还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十条乘人装置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及抗静电性能,并符合国标规定;制动闸块应选用制动时不会引起爆炸和燃烧的材料制成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欠速保护
(三)张紧装置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2(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
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