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三、月度监管报表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一)每年月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月日至日缴纳监管费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六、报告事项七、法人机构解散八、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2/37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
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3/37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