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标准,以及《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苏公通〔201632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考场”,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投资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汽车驾驶人考试场
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一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道路”)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考场”)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考场验收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考场的规划、租赁、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2第四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自建为主,租赁为辅,遵循市场,严格监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考试场点
第五条汽车驾驶人考场设置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就近考试,也要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避免盲目设点、造成浪费
第二章社会化考场建设标准、要求第六条社会化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技术标准;(四)建立考试场地、考场设施、考试系统及考试车辆日常检查、维护等运行管理制度,具备完整的工作台账;(五)配备足够的管理、工作人员,保障考场规范运行
第七条社会化考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工作安排及监督管理;(二)为考生提供清晰完整的考试程序指引、考前免费熟悉考试环境等便利服务;(三)社会化考场所有权、管理权转移、变更前应当告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