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局关于2009年度禅城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的通知辖区内各诊所、医务室(所)、卫生所、农村卫生站:今年我区内大多数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到校验期限,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开展2009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验对象:禅城辖区内已到校验期的各诊所、医务室(所)、卫生所、农村卫生站等
二、申请校验时间:2009年9月1日—10月31日
逾期恕不受理(暂缓校验期除外)
三、提交材料(以下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要求以A4规格纸张复印):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附文发放);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禅城区医疗机构人力资源情况调查表》(附件3);4、所有医务人员按职业类别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一份:(1)医师: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护士:身份证、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身份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乡村医生: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5)卫生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诊所、医务室、农村卫生站的位置图和建筑平面图各一份(如附件4例图)
提交材料按以上顺序整理好,填好《校验申请材料封面页》内容(附件5)一并上交
四、校验方法:以材料审核与实地核验相结合
校验期间,我局医政科教科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大部分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核验
五、校验结论:(一)合格;合格标准: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附件2)
(二)暂缓校验:对照执业登记事项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一至六个月暂缓校验期: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停业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