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定义: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境内的货物
办理暂时进出口应注意的几点:A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