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城市道路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
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
1道路设施类别执行本规范的设计内容基本要求非机动车车行道通行纵坡、宽度满足手摇三轮车者通行人行道通行纵坡、宽度、缘石坡道、立缘石触感块材限制悬挂物、突出物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坡道式纵剖面扶手地面防滑触感块材方便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通行梯道式公园、广场、游览地在规划的活动范围内解决方便使用通行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主要商业街及人流极为频繁的道路交叉口音响交通信号装置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第2
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节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
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
1-1的规定;最大坡度表2
1-1条件最大坡度%平原、微丘地形的道路地形困难的路段、桥梁、立体交叉2
5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
1-2的规定
纵坡坡长限制表2
1-2坡度%限制的纵坡长度(m)<2
5不限制2503
5150100第2
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2
第三节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