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DB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627-2008代替:DB21-59-1989DB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一、-前言、八、■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