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行政管理,实行统计监督和检查,根据《XX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按本办法奖励
《XX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组织和公民发生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级管辖的统计违法行为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商投资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依法履行职责,自觉维护统计法制的严肃性,在保障统计数字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怕打击报复,坚守工作岗位,敢于同一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的;(三)积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在协助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四)统计检查人员坚持依法办事,在统计检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统计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字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方面成绩突出的;(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敢于和善于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通令嘉奖和第1页共4页授予荣誉称号,并可发给奖品、奖金
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奖品、奖金按国家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奖励,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