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B章建筑物(建造)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23B章建筑物(建造)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23B章第9A条与升降机及自动梯相关的建筑物设计及建造(1)凡任何建筑物将有升降机或自动梯装置其内─(a)该建筑物须经设计和建造;或(b)(如该建筑物已存在)须予改动,以便为升降机或自动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安全运作、保养及检查,提供足够的─(i)结构强度;(ii)空间;(iii)保护;(iv)通道;及(v)通风
(2)凡为─(a)检查、保养或修理装置于建筑物内的升降机或自动梯;或(b)从装置于建筑物内的升降机救人,而设有门或其他形式的通道,该建筑物的拥有人须张贴符合第(4)款规定的告示,就进入该等通道通往的地方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升降机或自动梯的运作的危险,向使用该建筑物的人提出警告
(3)建筑物拥有人须在乘客进入升降机的所有入口,张贴符合第(4)款规定的告示警告使用该建筑物的人,于火警时不要使用升降机
(4)根据本条张贴的告示,须符合以下规定─(a)告示须张贴在显眼地方;(b)告示须中英文兼备,字体须凹入或凸出;(c)告示上的中英文字体─(i)就第(2)款所提述的标志而言,须有25毫米的高度;及(ii)就第(3)款所提述的标志而言,须有15毫米的高度;及(d)告示须以金属、塑胶或其他耐久物料制成,并须以确保持久的方式贴附
(5)本条适用于将装置升降机或自动梯的建筑物,但装置下述设备者除外─(a)就任何建造中的建筑物而言,纯粹供从事该项建造工程的人使用或为运载该建筑物所用物料而设有的升降机或吊重机;(b)纯粹用于运载、堆垛、起卸货物或物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升降机或吊重机─(i)不穿过任何楼面;及(ii)其运行高度不超逾3
5米;(c)纯粹用于升起汽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升降机或吊重机─(i)不穿过任何楼面;及(ii)其运行高度不超逾3
5米;(d)主要用于为熔炉或相类的器具上料的吊斗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