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防[2005]166号各区(县)民防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规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附: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的管理,规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建管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权限划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结建民防工程由市民防办审批;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结建民防工程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结建民防工程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审批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二、结建民防工程建设范围根据上海市总体规划,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新建(含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民防工程
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例如:住宅、酒店、旅馆、招待所、渡假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办公楼、科研楼、实验楼、商场、大卖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展览馆、展示馆、博物馆、图书馆、工业园区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候车(船、机)楼、仓库(厂房附属的仓库除外)、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三、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程序根据沪府办发(2002)7号文的要求,市或区(县)民防办应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申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