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格二级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法制股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或股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法制股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局机关法制股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法制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法制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决策权限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