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一、选题意义对于该论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弄清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
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三、有助于我们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完善我们对于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能更深入的理解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化发展进程
四、通过对于该论题的研究最终要服务于我们的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帮助我们更好的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中的有益成分来不断完善和提高我们自身的法制建设
二、写作方法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法
研究普通在法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总结其演变的规律,总结出普通法的产生对英国最终排斥罗马法产生的影响
此外,笔者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式,将以法国为代表的西欧大陆国家和英国在继受罗马时所产生的区别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出英国排斥罗马法的原因
三、主要观点在本文所论述的这个论题上,笔者既否认一些学者的民族精神决定论和地理条件决定论,也不完全同意另一部分学者的历史发展偶然论,虽然笔者也认同其所提的英国和法国在以不同方式继受罗马法时所出现的种种历史偶然因素,但笔者更认同偶然性是蕴涵在必然性之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并始终认为影响一个事物发展的因素必定是多层次的、多角度的,有主次之分的
就英法两国法律发展在12实际产生分野源于罗马法对起自身“普通法”产生的不同影响在历史发展年代上发生的错位这一历史现象,笔者认为这不仅不是偶然的,反而正映证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后来者具上的矛盾的辩证统一思想,是必然的
因为,虽然不列颠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弱,没有在第一时间接受到先进的法律思想,但正是凭借这一看似不足的优势,才使得英国法律没有过多的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涉,一直稳定的发展下来,形成博大精深的普通法体系,并最终抵御的罗马法的冲击
上述原因也并非孤